根据黄石市编办《关于组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批复》(黄编办文[2013]59号)精神,设立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加挂“阳新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医改办”)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血吸虫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血防办”)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承接的职责
1、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2、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的初审职责。
3、网吧、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要求终止妊娠手术介绍信,政策外生育入户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管理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3、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以下职责划给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制定全县爱国卫生、创建卫生城镇规划和措施并督促实施;统筹规划并组织指导卫生城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4、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实施联合防治血吸虫病行动计划,巩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成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和黄石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北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我县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北省药品增补目录县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县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县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县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血吸虫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县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定全县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执行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拟定全县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起草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负责独生子女退休职工享受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审核工作,14周以上政策内和28周以上政策外孕妇终止妊娠审核工作,干部职工提拔、晋升职称、招工、入党、办理房产证、户口迁移等计划生育审核工作,单位个人评先表模计划生育审核工作。
(五)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县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定中医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负责全县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等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六)县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职高配副科级)
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做好120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定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拟订县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综合监督科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九)基层卫生科
拟订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新农合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实施监管;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
拟定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县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行政审批科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和证照批文的核发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和日常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负责行政服务窗口的值守、运行、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督促考核、评估。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宣传科(科技教育科)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对外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参与拟定全县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县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生培训制度。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科学知识。
设置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健康的活动;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做好离退休人员来访接待和服务工作。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实施全县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县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县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工勤编制3名,计33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4副(过渡期2正5副);县医改办主任1名(正科级),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科室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整体并入县妇幼保健院(县儿童医院),在县妇幼保健院(县儿童医院)加挂“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派驻到镇(区)的人员,并入镇(区)卫生院,在镇(区)卫生院加挂“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四)根据鄂政办发[2004]60号和黄政办发[2004]118号文件精神,县血吸虫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署办公,核定事业编制9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内设综合科、业务科、计划财务科、晚血救治科,科室领导职数 4名。
(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计核算中心,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9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1副,人员从系统内在职在编人员中调剂。主要职责是:对全县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的财务实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的预算管理和执行;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各单位财会收支情况并定期对账;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贷款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工作等。
(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息数据考核中心,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人员编制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连人带编划入。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承担人口基础信息库构建、日常维护和监控,职能共享信息核查应用;指导各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和镇、村基层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负责全县信息数据的督办、检查和考核。
(七)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1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
(八)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0名。
执法大队机关人员编制14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主要职责是: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行为;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指导和监督镇(区)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打击“两非”行为;负责计划生育信访件的查处。其余56人派驻到镇(区),以乡镇管理为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完成各镇(区)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执法大队机关和派驻到镇(区)的人员名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县编办共同另行下文。
执法大队现有人员自然减员后,不再增补,编制随之自然消减。
(九)县计划生育协会挂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定常务副会长职数1名(正科级),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秘书长职数1名(副科级)。
(十)县红十字会工作由县政府领导联系,会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核定副会长职数1名,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名副职兼任,秘书长职数1名(副科级)。
(十一)原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