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办发〔2013〕1号)、进一步深化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决定对县政府各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含相关垂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相关垂管部门。
二、清理事项
1.依据法律法规设置的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2.部门以“红头文件”自行设立的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审批事项;
3.行政审批前置事项;
4.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
三、主要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和简政放权原则,对所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清理并填报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并按有关要求提出处理意见(保留、取消或下放县市区);
2.按照“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单位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报,提出处理意见(保留、取消或下放乡镇、村、社区)及理由;
3.对本部门本单位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报,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保留、取消)及理由;
4.对本部门本单位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报,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没有按法定程序设立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须提出保留理由。
四、相关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严防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