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已基本结束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办厅字[2001]40号)精神,巩固我市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切实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管理,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的相对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现有的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市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再增设机构,不再提高机构级别。已转为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恢复。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的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一套班子,不得分开任职,分开办公。经过一段时间运行,确需作某些局部调整的,可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写出专题报告,按程序报批。
各类事业单位都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
县(市)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正科级事业机构和城区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或调整要按程序报市审批;市直副县级以上行政机构、正县级事业机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审批。
二、加强职能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三定”规定所明确的各部门工作职能,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省对口部门“三定”规定,结合市情实际进行界定和调整的,是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定性依据,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定”规定明确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能,必须落实到位,不能明转暗不转;也不能只转移非权力性职能,不转移权力性职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所明确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不得擅自超越职责界限、延伸管理权限,也不得推御职责、失职渎职。经市编委重新界定或裁定的交叉职能,要严格按照界定或裁定的意见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对现行职能确需作局部调整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调整。
这次列入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强化监管的要求,结合政务公开等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凡未列入“三定”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视同取消。
三、加强编制管理,确保人员编制总量平衡
机构改革后,全市党政群机关不再增加人员编制。对上级下达的专项增编指标,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状况,由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并报市编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其人员编制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在部门之间调剂解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改革,逐步推进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向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转变,实现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负增长。以规费收入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编制,并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机关的行政编制、专项事业编制、工勤事业编制、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及过渡编制要实行分类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其中工勤事业编制,要推行编内聘用制。
各单位要合理使用人员编制,尽可能预留或空出编制用于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切实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有出有进、进出平衡,缺编单位进人也要从严掌握。根据以上原则,下列情况可直接办理编制启用手续:
市直副县级以上、城区副科级以上部门领导干部;
按国家规定比例并经市军转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同意,安置到市、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
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
由省委组织部选派到基层工作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进入事业单位的机关分流人员和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由行政编制改用事业编制的人员;
市直机关同类编制之间异动的人员;
在控编数内,从事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及医疗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小学校待全市中小学统一定编后,按新的定编数执行);
在编制、岗位限额内实行人事代理的招聘人员(只建人事代理编制卡);
按《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补充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
各单位不得从下属或外单位借人到机关长期从事日常工作,变相扩大编制;也不得擅自制定内退政策,批准人员内退,并借此进人,增加财政负担。
四、加强职数管理,严格按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在未调整之前,不再配备领导干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写出专题报告,由市编办会同市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市编委研究审批。中层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经市编办审定或报批后方能配备。
五、完善调控手段,实行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审批制度。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在市委、市政府,具体由市编办承办。市编办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各部门在制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
严格履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有关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先向市编办提交使用编制报告,说明补充人员所用编制性质、类别及基本情况,经编委或编办同意后,用人单位凭《准用编制通知单》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录用、调入、工资手续,然后建立人员编制卡。属财政拨款的人员,凭《财政拨款编制通知单》到财政(财务)部门核拨经费,办理银行代发工资手续;公费医疗部门凭编制卡办理公费医疗证。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异动必须在半月内办理建卡、销卡手续,切实做到“一人一卡,人走卡销”。人员编制卡作为体制调整或机构划转时人员移交的必要依据。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人员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杜绝混编混岗现象。凡超编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编外人员经费。空编单位财政部门可按单位编制数拨付办公经费,切实从体制上建立起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编制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一致。组织、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在配备干部、调配人员、招考公务员、安置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征求市编办的意见。市编办要按照立足服务、强化管理的要求,主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相衔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调控机制。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观念,带头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并加大对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检查监督力度。对擅自设立机构、调入人员、超职数配干部、拨付编外人员经费的违纪违规事件,要及时向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以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意见,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执行。(2002年11月黄石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