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办事程序,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省、市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阳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县委、县政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县编委常设办事机构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
其职责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二)研究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县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 统一管理全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与镇(区)的事权划分。
(四) 审议全县行政机构和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并按程序报批;审批、调整县直各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
(五) 审议全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并按程序报批;开展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六) 负责管理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额;审批县直部门、各镇(区)行政编制分配方案;审批全县事业单位编制分配方案;审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启用编制方案。
(七) 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党政机关综合目标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规章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规进人等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八)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 县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重要事项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要事项经委员会议讨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委员会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 县编委会议由县编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遇到特殊情况,根据编委会主任意见随时召开。
(三)县编委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由县编办负责承办,凡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讨论事项,由县编办提出意见,呈交主任审定。
(四) 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规定外,县委、县政府会议一般不研究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提交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须经县编委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后,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五)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县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审议或决定关于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重要决议的贯彻意见。
2.审议或决定全县改进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制度和拟订、修订有关人员结构和编制标准。
3.审议研究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重大政策问题。
4.审议镇(区)和县直部门的设置、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5.审定镇(区)和县直部门的职责配置、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整体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6.审定批准县直各部门间及县直部门与镇(区)之间的职责划分。
7.审批有关用编事项。
8.听取县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分析研究一定时期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办事机构
县编办为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的工作部门,也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县委机构序列,在县编委的领导下,承担县编委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起草会议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县编委汇报工作。县编办的主要职责按照 “三定”规定执行,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和《阳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职责。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来文。坚持机构编制专题呈报制度,凡机构设立和调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职责配置、人员结构比例和用编申报等事宜,均由有关部门一事一文专题呈报县编委或县编办,由县编办统一受理。除县编委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编委领导报送公文。
(二)调研论证。县编办负责对要求批复、答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开展调研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和相关部门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听证论证。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实际工作需要、其他县(市、区)情况以及我县的机构编制现状等,提出议题或拟办意见。
(三)确定议题。县编办将议题和拟办意见整理分类,其中需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编委领导审定后,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属于日常审定的议题,由县编办书面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签。
(四)会议决定。根据确定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议题内容并形成决议、决定。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县编办可将审议的事项书面分别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阅并提出意见,汇总审阅意见后,报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编委领导审定。需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审议决定的,由委员会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其中副科级及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决定执行。根据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或由委员会提请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委员会行文的,由县编办起草文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编委领导审定签发;需要由县委、县政府行文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由镇(区)、县直有关部门落实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编办负责通知实施。委员会会议审定的编制使用事项,由县编办下达编制使用计划,有关部门再办理招考或调整手续,具体程序按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督办落实。县编办负责督办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多种形式掌握机构编制事项的进展和动态,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展开调查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五、工作纪律和制度
(一)严格执行“三个一”审批制度。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强化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均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各部门需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要严格按照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严禁多头呈报,多头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提报县里会议研究,不得将机构编制事项写入业务报告、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中,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外,其它部门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擅自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宜,下发的文件一律无效。
(三)严格用编计划管理。要按照编制总量控制的要求和编制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年度用编计划申报、日常增人用编许可和领导职数配备核准等制度。凡不按规定、程序或超编、超职数使用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编制使用和实名制变更登记手续,组织、人社等部门不予办理岗位调整、工资审批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工资统发、核拨经费手续。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事项一经批复,各镇(区)、县直各部门必须抓好落实,坚决执行。县编办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中央编办“五不准”要求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和批准文件执行,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停止受理该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并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则由县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